12月29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在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推進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隋連友主持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決定》出臺的背景、起草過程,省人大法制委負責人李啟祥就《決定》主要內容作簡要說明,省檢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公安廳有關領導同志出席發布會并答記者問,法治日報、檢察日報、黑龍江廣播電視臺、黑龍江日報、東北網等10余家新聞媒體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這是全國首個省級推進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法規性文件”。據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隋連友介紹,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要求,依法、充分、準確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省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基礎上,于2022年12月22日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決定》。
“《決定》就推動和支持我省司法機關進一步做好少捕慎訴慎押工作,在促進凝聚執法司法共識、形成政策合力方面作出規定,并對政策的適用原則、審慎適用拘押和起訴措施、加強非羈押監管措施、形成科學工作考評機制以及加強培訓宣傳等作出規定。” 省人大法制委負責人李啟祥就《決定》出臺的主要內容作簡要說明。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樊忠誠答記者問
省法院副院長靳巖答記者問
省司法廳副廳長陳宏答記者問
省公安廳警務技術二級總監劉剛答記者問
會上,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樊忠誠、省法院副院長靳巖、省司法廳副廳長陳宏、省公安廳警務技術二級總監劉剛結合發布內容回答記者提問,介紹各單位在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落實《決定》的具體措施。
下一步,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將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決定》為指引和依托,凝聚司法共識,自覺能動履職,不斷提升案件辦理質效,為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六個龍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進一步強化檢察職能。探索構建逮捕羈押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制度,健全審查逮捕意見聽取與說理機制,細化完善逮捕標準、規范逮捕程序。持續強化起訴必要性審查,健全完善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工作機制,依法、充分適用相對不起訴。建立對羈押必要性的定期審查制度,及時撤銷、變更非必要的羈押。
?進一步完善機制建設。加快推進非羈押人員大數據智能監管平臺建設,在總結試點地區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在全省推廣應用。建立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增加正向激勵指標權重,激勵檢察人員擔當作為、自覺適用。建立完善遵循執法司法規律、科學可行的司法容錯糾錯機制,切實調動檢察人員敢用、善用不捕不訴權的積極性,營造支持探索、寬容的司法氛圍。
?進一步深化協作配合。進一步強化與相關政法部門在社會危險性評估、刑事和解、非羈押訴訟等領域的聯動協作,廣泛凝聚共識,形成推進合力。進一步加強與行政執法的雙向銜接配合,推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做好不捕不訴后的依法監管、行政處罰等工作。深入落實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強化實質化提前介入與辦案數據信息共享。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推進落實少捕慎訴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的決定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根據我國新時代犯罪結構的重大變化,在工作要點中提出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是新時代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 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識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強化人權保障、深化犯罪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意義,持續轉變執法司法理念,不斷凝聚執法司法共識,進一步完善配合制約機制,在執法司法工作中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 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堅持嚴格依法、寬嚴相濟,堅持必要適度、保障訴訟,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 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把握逮捕、起訴、羈押標準,依法審慎適用逮捕羈押措施、作出審查起訴決定以及裁量監禁刑。
對于輕罪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確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別是不予羈押不致產生社會危險且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科研人員、企業經營者等,應當慎重逮捕、起訴、羈押。
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嚴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 四、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能夠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本地戶籍、無固定職業、無自有住房等法律規定以外的條件為由排除適用。
偵查機關應當準確把握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和期限,依法準確認定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延長拘留期限的情形,嚴格依據法定的拘留延長期限執行。
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收集并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并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作出書面說明。
? 五、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嚴格把握逮捕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后,案件事實、證據、社會危險性未發生變化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一般不應作出批準逮捕或逮捕決定。
? 六、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或者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小,或者不起訴更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眾公平正義期待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檢察機關應當提出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 七、檢察機關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涉嫌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可能判處的刑罰和社會危險性變化等因素進行動態審查,綜合評估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發現確無羈押必要的,應當及時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或者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
? 八、偵查機關應當加強對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人員的監管,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對非羈押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共同推動建立非羈押人員信息監管平臺,提高非羈押監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工作中配套措施所需的經費。
? 九、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進行調查評估,作為逮捕、起訴、羈押的參考。
對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 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常態化工作協調機制,積極推進全省政法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應用,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作用,加強案件信息共享,形成落實政策合力。
? 十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完善案件評查制度,科學設定考核標準,合理評價偵查、逮捕、起訴、審判質量,發揮正向引導激勵作用,推動政策有效落實。對于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再犯罪等后果,但辦案人員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免予責任追究。
? 十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專業力量,廣泛開展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堂培訓,不斷更新司法理念,形成司法共識,共同提高執法司法隊伍專業素質。
? 十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對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傳,充分發揮新興媒體的宣傳作用,深化以案釋法效果,引導社會公眾形成正確認知,營造落實政策的良好社會氛圍。
? 十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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